释义 |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方式: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起诉离婚的,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实际上,正确解读一下这个法条,应该是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一次性判决离婚,以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 即,在起诉之后,由法院判决离婚,而不是说分居满2年或者1年就自动离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