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客观要件包括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义务等行为,后果必须严重才构成犯罪。主体为负责文物保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而导致损害结果。对于此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需结合犯罪结果和主体身份来确定。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和其职务要求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尽职责。 本罪是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后果严重是指造成较多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致使珍贵文物流失国外的;造成特别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由于珍贵文物被毁,给历史、艺术、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坏,流失的文件已无法追回,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是流失的,那么是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如果造成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判刑的标准也会结合犯罪的结果来进行确定,而且此罪的主体必须是属于负有管理和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的人是不会构成此罪的。 对于 结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负有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破坏了珍贵文物的保护工作。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过失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造成严重损失。对于此罪,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刑标准将根据犯罪结果确定,主体必须是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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