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国时期的三个政府分别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这三个政府。 法律依据: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年1月到3月) 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以16票的绝对多数在南京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28日,各省代表会议改组为南京临时参议院,成为临时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至1928年) 中华民国前期以袁世凯为首的晚清北洋军阀在政治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中央政府,于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首任正式大总统后正式形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至1949年) 虽然国民政府前身为孙中山于广州成立之护法政府或军政府等机构,但是因其主权治权未及全部中华民国领土,故不能称之为“中华民国政府”。 而事实上,1925年7月1日于广州成立、1927年9月20日定都南京之国民政府,直到1928年6月底占领北平后,才获得西班牙、德国、法国等大国承认。而1929年1月,张学良决定服膺国民政府后,国民政府才真正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国家形式上“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