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对女方的陪嫁物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是对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就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略有差异。但一般的认定标准是:以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为准。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如果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