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节犯和行为犯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情节犯和行为犯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即情节犯更注重犯罪结果与刑法规制条款的关系和适用,而行为犯这一概念更侧重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上的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一、盗窃后又把赃物还了该怎么处理 盗窃后赃物归还后会返还给受害人,没有办法联系受害人的会收缴国库。事后返还盗赃物可能从宽量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在量刑上可以从宽考量。 根据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犯罪既遂有哪些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二、杀错了人是不是犯罪既遂 杀错了人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又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规定的某些行为,就构成既遂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定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基本犯罪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特殊危险状态,构成既遂犯罪。 三、累犯的概念是什么?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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