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 |
释义 | 处理三次流拍后的步骤:抵债、变卖、退回被执行人。法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需债权人同意。法院发布变卖公告,价格为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最终法院不再介入,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三次流拍后的处理步骤: 第一步,抵债。 法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交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债。抵债需要债权人同意抵债才行。 第二步,变卖。 法院将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出“变卖公告”,变卖的价格还是第三次拍卖中的保留价。 第三步,退回被执行人,也就是说最后法院也不管了。 出现第三步的可能性应当是债权人最不愿意的,因为根据规定,流拍的费用需要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承担。 拓展延伸 失去投标机会后的战略调整 失去投标机会后,企业需要进行战略调整以应对挑战和寻找新的商机。首先,企业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的回顾和分析,了解失去投标的原因和不足之处。其次,根据分析结果,制定新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可能需要调整产品、定价、市场推广等方面。此外,积极寻找其他投标机会,扩大业务领域,增加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和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最重要的是,保持积极的心态和灵活的思维,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变化,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成功。 结语 三次流拍后的处理步骤:首先,法院将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但需要债权人同意。其次,法院将发布变卖公告,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最后,如果流拍仍然发生,法院将退回被执行人,即不再继续介入。债权人应尽量避免第三步的发生,因为他们需要承担流拍费用。对于企业失去投标机会后,应进行战略调整,回顾分析原因和不足,制定新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积极寻找其他投标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和团队建设,以实现长期发展和成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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