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枉法裁判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官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当如何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应当是: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量刑有: 1、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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