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办理。 (一)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二)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我市封存满半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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