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所谓的虚拟股是公司或股东承诺按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他人相应的收益,对他人进行激励的一种方式。 虚拟股“股东”只是实务中的一种说法, 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在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其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但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决议或协议, 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式授予虚拟股“股东”相应的权利,如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在分配利润前按约定比例提取利润权、列席股东会的权利、建议权等。 同时, 也可以约定虚拟股“股东”的义务,如完成相应的业绩考核指标才能按一定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