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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之间的关系
释义
    一、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之间的关系
    1、两者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都是审判权的落实,是重合的。对于公诉案件,两种管辖的关系,实际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2、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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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1: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