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是2012年7月印发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于2012年7月13日经中指组四届三次会议通过,印发各地施行。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与中指组2008年9月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姊妹篇。规定印发后,对于规范全国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的质量要求,提高三级综合年鉴编纂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作为试行文本,规定的一些条文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性,迫切需要加以修改。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相关内容。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法律依据: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2012年7月13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四届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