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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了保密协议还能依法举报吗
释义
    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可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
    虽然员工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就属于无效条款。只要举报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等知识产权问题,公司就不能对举报的员工进行处罚。
    公司有违法行为,员工有权向司法部门举报。虽然员工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就属于无效条款。只要举报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等知识产权问题,公司就不能对举报的员工进行处罚。
    附《公司保密制度》样本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四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五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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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9: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