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不动产证作废是指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公告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注销登记主要实行依申请办理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不动产包括的内容与以下几种: 不动产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法律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一旦房屋灭失属实,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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