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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资者退出方式包括
释义
    投资者退出方式
    (一)回购退出。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投资人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
    (二)并购退出。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
    (三)股权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清算退出。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对于投资人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
    投资退出机制是什么
    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
    投资退出机制有什么不足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为15%,相比较美国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显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为资本市场的活跃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其相当境内的1/2,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 [1] 。
    兼并收购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对最高,截至2003年的累计数为37.4%,而03年新增退出中,收购的比例达到了40.4%,可见采取收购方式退出的项目比例正逐年增多。但是与美国相比较,相差了1倍,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购通过现金方式而非股权置换,这就增大了交易难度。退出方式的单一也就使得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比例相比国际偏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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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