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局的监察室和督导室都是对教育系统进行监督指导,但是各有侧重:监察室负责局机关考勤考核工作,研究拟定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行政监察规定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的纪律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全县教育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对干部选拔任用、基础建设、经费开支、案件查处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监督等。而督导室主要负责对下级(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