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县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 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直辖市、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县设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 劳务派遣单位 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的双方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