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
释义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否则财产保全就会解除。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1、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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