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部门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保管的期限依据案卷性质而不同,一般不少于30年。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二)证据材料;(三)决定文书;(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