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认定了社保不报医药费需要自己先缴纳,然后请求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才申请工伤认定,那申请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承担。社保局无法报销的部分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劳动者个人申报工伤,并不影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申报而 没有申请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工伤认定结果是不予认定为工伤,在没有第三方责任方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 依据法律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