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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于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释义
    属于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各地的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现在又有环境法院。
    人民法院的职权如下:
    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
    4、人民法院享有对违反法定秩序的处理权。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情况可以将有关人员带出法庭、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5、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法院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予以训诫或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6、人民法院享有裁判权。经开庭审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及其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对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程序问题作出裁定或决定。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7、人民法院享有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权。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8、人民法院享有再审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9、人民法院享有执行权。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收财产,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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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