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积金基数调整是指每年的7月至9月市民可以调整一次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变化,重新核算职工的月缴存基数,如有变化或缴存比例调整,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报调整职工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因职工个人职务变动等再作调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