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