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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于有效知情同意的同意要素有哪些
释义
    知情同意权的要素
    知情同意权的要素包括同意能力、同意形式、同意范围。
    知情同意权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意,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是不法行为。二是临床上的作用,它能获得患者的信任与合作。同意作为医疗合法的理由,有时与传统的伦理原则相矛盾,尤其是当医生的治疗方案对患者无害甚至有利时。例如,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拒绝输血、患了不宜怀孕的疾病的患者坚持要怀孕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在医生看来患者的选择是不明智的,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经患者同意也不能对患者进行输血、流产的治疗。
    同意能力
    就患者而言,只有具备同意的能力,他所作的同意才可能有效。关于患者同意的能力,或称自己决定的能力,它取决于患者理解治疗的性质和目的的能力,包括如接受治疗将对身体所作的处置、不治疗的可能的后果、理解医生对其说明的各种危险及副作用等。理解的水平必须与所作决定应当是成正比的,理解水平越高,则决策的能力越大。
    同意形式
    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同意又包括书面的及口头的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书面的、口头的、默示的同意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书面的同意是证明患者确实作出了同意的最清楚的证据,故一些医疗服务部门更青睐于书面形式,以备出现纠纷时在司法程序中用来抗辩。
    同意范围
    即使患者同意治疗,仍有一个同意范围的问题。依传统,医生不可以扩大患者同意的范围。如在已取得同意的医疗过程中,发现了新问题需作进一步治疗,应对此新治疗程序取得患者的同意。但也有例外,当一个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为挽救患者的生命或避免其受更严重伤害,认为必须毫不迟疑地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同意的范围便被扩大。法院也允许医生运用他正常的理智的判断扩大手术范围,即如果手术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需增加治疗,而患者又不能作出同意,则医生可以扩大原同意的范围,但这种范围的扩大必须以紧急治疗行为为前提。
    患者享有哪些医疗知情同意权
    1、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个方面。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2、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患者的病情、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以及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转医或者转诊等。
    除了上述告知内容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告知患者以下内容: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等。
    3、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限制: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在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免除:
    ①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②暂时免除告知义务情形: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收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③法定强制医疗情形: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的权限;
    ④轻微侵袭:即危险性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⑤治疗特权的例外:指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三、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怎么行使
    1、口头告知形式,一般运用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验、手术中遇到紧急或需要及时变更情况、紧急抢救措施。但是,事后医务人员必须忠实、详细的进行记录,作为医学证明材料;
    2、书面告知形式,此为原则形式,如手术通知、输血通知、特殊检查通知、麻醉术通知、使用特殊药物通知、特殊治疗通知、医学实验通知、特殊医学教学通知,要有患者理解和同意的承诺表示、签名;
    3、行为认可,虽然医疗机构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时未给予告知或充分告知,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服务的性质与特点,而没有提出异议,继续接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认为患者行使了知情同意权。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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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