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高新区公租房申请资格初审名单公示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人: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共同申请人:1、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2、应符合以下住房条件之一:(1)、无自有住房;(2)、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3)、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4)、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3、共同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60岁(家庭成员无须遵行本条)。 法律依据: 《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相则所称公租房,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区内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政策性租赁租赁住房。纳入高新区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由企业(机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依照本细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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