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开户单位到管理或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住房的公积金汇缴的变更(补交)清册》、《住房的公积金委托的收款协议书》,由单位按照有关的政策的规定确定缴交比例。在《变更清册》的补交栏中填写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至开户上月的应补交额,其他的表格根据填表的说明填写,加盖单位公章,交审核并办理开户的手续。正常缴交的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将款项存入专户;缴存有变动的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向报送《变更清册》(调入或调出的,在摘要栏中注明调入或调出单位),并将变更后的月缴交额,存入专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