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旅行社合理变更合同应旅游者滞留增加的返程费用以及应安全保障措施而增加应该双方共同承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七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1、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扣除; 2、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3、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