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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自然资源局可以颁发采矿权吗
释义
    县自然资源局不可以颁发采矿权。需要由国务院地质局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的,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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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