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一、违反档案管理的行为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惩罚 1.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律依据: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