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生育津贴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出院结算医疗费后,于次月起每月月底前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到个人医保卡金融账户。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流产、引产的无产前检查费。 引产生育津贴的领取根据每个地区自身条件会有所不同,以广州为例,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