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 债务 ,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 债权人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 债务起诉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 民事责任 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