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然后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于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