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职称评定的单位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机关属性的单位,属于行政 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