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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政审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事业单位政审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任职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表现证明,有无违纪情况;户籍所在地或者是常驻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乱纪、无参加违法组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证明;由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政审是非常严肃正式的审核过程。政审不光是要看本人是不是没有违法乱纪等行为,另外更重要的是要看个人是否有好的思想觉悟、精神境界。政审是对一个人的政治审查,不仅是对党的事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个人的政治前途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政治审查的过程必须要严肃认真的进行,对于每一项审查类别参与审查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的完成。
    事业单位虽然在编制上跟公务员不是同一个编制,但是在政审这样的政治工作中,内容和工作方法都还是差不多的。都是按照党的路线方针和严格制度对审查对象严格审核。政审的过程可能会稍微的有一点长,这不光是因为要严格的进行审核,同时在审核各种实际情况的时候,还因为情况的不同而审核的时间不同。
    政审材料只是审核的一部分,另外还会有很多组织上要对被审核人的居住环境、同事、亲人等方面进行询问和审核,这样才能够完成比较全面的政治审核。这也是政治审核的一个规定程序,所有要接受政审的对象,都是要完成这些既定步骤的。
    事业单位的政审流程如下: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电话与政审对象联系,询问政审对象是否愿来工作,如本人提出放弃,则不必政审,但应要求其写出书面放弃的签名承诺书,并复印身份证等材料。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调阅政审对象的档案。(分商调和现场调阅两类。如商调,考生为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到市人社局事业科开具商调函;如考生非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则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部开局商调函,用人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阅档,开商调函由考生自己办理;如现场调阅,则由用人单位与考生联系,由考生提供档案存放地相关证明(合同)材料,用人单位带介绍信前往现场调阅考生档案),主要是核对考生的毕业学籍情况、年龄、以及是否有不良记录的表现,核实是否与岗位要求的条件相符。档案材料应齐全,考生应提前告之原管档单位将应归档的材料及时放入个人档案。
    政审时,政审对象需出具以下的材料(用人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出具了解XX考生XX情况的函件)(附件)。1、政审对象无违法乱纪,参与邪教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派出所部门出具)。2、政审对象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由乡镇以上的计生部门出具)。3、参加工作有单位的政审对象应出具工作单位的现实表现材料,有无违纪情况。
    考核政审意见,由用人单位在考核政审表上签字盖章,市直由主管部门,县(区)由人社局盖章后再统一上交市人社局事业科。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 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自2012年4月21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自2010年4月21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自2012年4月21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自2012年4月21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二)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公职)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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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6: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