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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保密协议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释义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及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和范围。保密协议应明确保密义务人的责任,禁止透露商业秘密给第三方,限制携带保密信息出保密区域,禁止在外部交流涉及商业秘密内容。保密信息应在合同终止后交还,保密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法律分析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1、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2、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3、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涉及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
    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确保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因此,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必要的。保密协议的对象应为那些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保密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和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保密协议应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包括不透露商业秘密给第三方或非合同目的使用,不携带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离开保密区域,不在对外交流中涉及商业秘密内容。保密信息应在合同终止后交还,并可以约定长期保密,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这样,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终止后都不能披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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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