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淫罪中,“引诱、容留和介绍”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四要件:客体要件是社会治安秩序,客观要件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主体要件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构成该罪的批捕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必要。定罪证据要求包括事实证据有证明、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分析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批捕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卖淫罪中的引诱、容留和介绍:法律界定与刑责分析 卖淫罪中的引诱、容留和介绍是指在卖淫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行为。引诱指的是通过诱骗、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提供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条件以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介绍是指为他人寻找、安排、联系卖淫对象。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意在打击卖淫活动的各个环节。根据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卖淫罪的刑责也有所不同,可能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对于法律界定和刑责的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以确保对卖淫罪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结语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批捕该罪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逮捕的必要性。而定罪证据应符合事实证据确凿、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引诱、容留和介绍在卖淫罪中起到关键作用,法律将其视为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旨在打击卖淫活动的各个环节。对于法律界定和刑责的分析,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实际案例,以确保处理卖淫罪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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