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诉讼主体有以下这些: 一、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院、法院; 二、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一)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责,实行法官负责制当前刑事诉讼中法官审案、领导把关的运行模式愈益显示出传统性、落后性与现代诉讼理念格格不入。实行法官负责制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真正落实,也符合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此,需要消除人们头脑中 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责,实行法官负责制 当前刑事诉讼中法官审案、领导把关的运行模式愈益显示出传统性、落后性与现代诉讼理念格格不入。实行法官负责制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真正落实,也符合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此,需要消除人们头脑中一个误区,即我国法官素质较低,不能担负起独立审判的责任。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被限制、被分割、被代替,才导致法官权责不明,个人的作用和对法律的理解无法实现,整体素质不能快速提高。所以,实行法官负责制,赋予其对案件完全的审判权,让法官真正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不仅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途径。 (二)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为全面和更大限度的保护,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也将得到加强。在不违背现行诉讼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既具有前瞻性,也具有可行性。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制度,并结合我国当前审判流程管理方法,在庭审前,由立案庭主持,进行证据展示,控方向辩护律师披露所有材料,包括控方不准备使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辩方也应把自己掌握的证据出示给控方。双方还可以就诉争焦点、无异议证据达成一致。这样,不仅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就做好对抗的准备,防止双方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导致庭审的无序性,而且能够缩短审判持续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促使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推动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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