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申请司法部门法律援助的套件。具体如下: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代理人 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 (一) 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法律援助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 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到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客观: 新修订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三类民生法律援助事项等内容,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法援范围扩大至各民生事项新修订的规定提出,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法律援助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将更多涉及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覆盖面,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下列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一,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第二,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第三,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新修订的规定针对海南省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市县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缺乏的问题,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合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扶持。新修订的规定还明确,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流浪、乞讨人员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新修订的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细化条文与新刑诉法相衔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与之不相符,而且很多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公众知晓和操作。新修订的规定明确,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新修订的规定指出,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规范法援人员行为强化监管针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存在敷衍、走形式、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新修订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好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