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有: 1、以出让、作价出资、国家授权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 4、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