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情形 |
释义 | 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免责、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格式条款应合法、正当,不能免除法定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签订合同前应了解格式条款内容,以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分析 具有《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我们了解到格式条款并不是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一般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就是上述四种,当然,相对来讲,格式条款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肯定是不会进行保护的。因此,在具体签订合同之后,一定要先对其中格式条款的内容了解清楚,否则的话日后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如果格式条款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也将无效。此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有限制,例如对造成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免责条款将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了解其中的格式条款内容至关重要,以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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