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行政处罚类型: 一、警告、通报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是国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谴责和警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谴责和警告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劳动关系主体,纠正其违法行为。二是罚款。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剥夺一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劳动关系主体,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纠正其违法行为。三是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工作或者职业权利的许可证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重大伤亡,避免劳动争议。第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劳动争议。五是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促使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或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劳动行政处罚生效后,必然会产生国家强制力。利用这种强制力开展劳动监督,可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的认真执行,及时纠正或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