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医保电子凭证启用后,参保人可以实现无卡消费医保个人账户金,但能否支付成功,仍取决于社保卡状态。如参保人社保卡状态异常(如注销、挂失、冻结、名下持有2张社保卡等),将无法正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金,参保人可联系当地社保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新参保未领取社保卡的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消费时不受社保卡状态限制。是参保人社保卡或个人信息存在问题,一是银行预留信息不一致等,二是参保人就医的医药机构不支持异地消费。此种情况需要参保人联系就医地医保部门。三是就医地系统未升级。四是部分定点医药机构操作人员业务不够熟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