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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留多久可以见面一次?
释义
    一、拘留多久可以见面一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守所探监其他注意事项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
    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拘留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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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