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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不正当无因管理有什么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人主张享有 无因管理 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 不当得利 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三、正当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1、适当管理的义务。
    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一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①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
    ②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 委托合同 。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适当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本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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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