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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搅拌站技术合同怎么写?
释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写搅拌站技术合同主要就是三大部分——首部、正文、还有尾部。只要根据这三个模块的模板,将内容填写进去就可以了。这个时候在写搅拌站技术合同的正文,一定要仔细,因为这里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
    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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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