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起诉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为: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