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交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区别如下: 1、制作处罚决定书不同; 2、一般程序,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简易程序一般不需要; 3、一般程序需要制作笔录,而简易程序不需要; 4、实施处罚的程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警作出,适用于一般程序作出应当由两名交警同时在场作出认定书。 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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