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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释义
    交警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区别如下:
    1、制作处罚决定书不同;
    2、一般程序,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简易程序一般不需要;
    3、一般程序需要制作笔录,而简易程序不需要;
    4、实施处罚的程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警作出,适用于一般程序作出应当由两名交警同时在场作出认定书。
    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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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5: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