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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十年前的身份证户口被注销了,身份证有还存在,怎么重新办
释义
    户口注销后,原身份证失效,应及时上交当地户籍部门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1),身份证到期、姓名变更、严重损坏或登记错误等情况下,原身份证无法继续使用。个人经验表明,注销户口后,对应的身份证也被注销,无法查询到任何户籍资料。若迁移到同一地级市,原身份证可继续使用;若迁移到不同地级市,建议及时更换身份证。具体建议应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法律分析
    户口注销后该户口已经不存在了,因此该户口所办理的原身份证也是为失效证件不可以使用,应该及时上交当地户籍部门销毁处理。一、法律只提及身份证错误、到期等情况无法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1)可以了解到,对于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等情况下原居民身份证是明确无法使用的。二、根据个人经验,对于居民身份证所对应户口被注销以后,该户口所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也是被注销无法继续使用的。户口注销以后,户籍系统是注销所有关于该身份证号码对应的户籍资料(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资料)、因此在读取原居民身份证原件时候户籍系统是无法通过该身份证号码查询到任何的户籍资料,因此出现“反馈失败”“无效资料”等情况。公民若在户口迁移期间注销原户口,那么就需根据户口迁移性质判断原身份证是否可以使用。若同一地级市内户口迁移而注销原户口的,那么原户口所办理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前提是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没有变更);若不同地级市内户口迁移而注销原户口的,一般建议及时更换身份证毕竟因为各地政策不用,原身份证资料在当地办理业务受阻碍而无法使用的。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具体建议咨询当户籍部门为准。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户口注销后,该户口所办理的原身份证已失效,不可继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1)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证件严重损坏或登记项目错误等情况下,原居民身份证无法继续使用。个人经验也表明,户口注销后,原户口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也被注销,无法使用。对于户口迁移的情况,根据户口迁移性质判断原身份证是否可继续使用,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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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