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分割复员军人财产 |
释义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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