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认定规定: (1)只要留守儿童的父母还在,父母依然是他们的当然监护人; (2)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在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为监护人; (3)以上人员不在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留守儿童是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这个群体之中比较明显的有两类人,分别是: 1、第一类孩子与大多数孩子无异,甚至在思想上要高于一般孩子,他们乐观坚强,懂事坦荡。知道关心家人,关爱他人。生活虽苦,但他们苦中作乐,坚强与勇敢让他们永远保持着微笑,这些孩子也是留守儿童,但常常被我们忽视。 2、第二类就是心理自我疏导不够的孩子,正像我们了解的那样,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但本质上他们也是向往童年肆意,天真烂漫的,只不过没有遇到真正懂他们的人罢了。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我国广大农村、城镇地区存在的一种特殊儿童群体的称谓,主要是对由于儿童双亲或单亲外出打工而造成的部分儿童处于一种亲子离异的现象的一种描绘。本次调查选取的样本为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陆槽坊居委会留守儿童,年龄主要分布在4至14岁之间,同时走访了部分政府官员和小学老师(校长),做了三个留守家庭的个案调查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