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有哪些冲突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在因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性的 知识产权 ,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都通过它们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外在因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登记管理虽然都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标准实施操作与管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行的是按管辖区域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